业主须知

业主须知----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依据

想要封闭阳台的业主注意了,阳台不是能够随意封闭的,其中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,下面装修之家网小编将带来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依据,请各位业主务必谨慎对待。

一、

建设部《住宅建筑设计规范》中,对封闭阳台的定义是“栏板以上全部用玻璃窗围闭的阳台。”因此,现行房屋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有关规定,对房屋阳台区分全封闭和未封闭两类。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;未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。

阳台建筑面积:a.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,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;b.挑阳台(底阳台)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;c.凹阳台按其净面积(含女儿墙墙体面积)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;d.半挑半凹阳台,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,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。

二、

1.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“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”。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,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权能。他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、装饰、装修,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,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。

2.我们业主与与前期物业签订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、《业主公约》不具有法律效力,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、不合理的无效合同。理由是:如果我们业主不签订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和《业主公约》,我们将拿不到自己房产的钥匙,所以该合约是格式的霸王合同,属于无效合同,对业主没有约束力。

3.业主与物业是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(业主)的关系。业主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,对阳台具有专有所有权,可自主使用。

4.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属消费行为,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自然人。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财产,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责任;就其性质而言,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行业,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,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,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。

5.综上所述,我们业主当时签署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和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为格式合同,在法律适用上引用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一条、特别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。

6.所以本业委会主任认为,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,主要责任是监督。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,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。所以,对未向外侧扩展、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,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。

相关推荐
最新更新